《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货制度货工作实实施意见(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
2018-07-06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要求,近日,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严格规范治超执法检查和处罚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为便于各地更好地理解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 实《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 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 见》(国办发〔2017〕73号) 要求,近日,交通运输部会同 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治理 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 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 行)》(以下简称《实施意 见》),要求各地交通运输、 公安部门严格规范治超执法检 查和处罚行为,优化营商环 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为便 于各地更好地理解《实施意 见》,抓好贯彻落实,现解读 如下:
一、出台《实施意见》的 背景和目的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交通 运输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 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印发 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 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交公路发〔2016〕124号), 明确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 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2016)规定的最大允 许总质量限值,作为车辆限载标 准,实现了车辆生产和使用标 准、路政超限治理和交警超载治 理认定标准的统一,为治超路警 联合执法奠定了良好基础。 自2016年9月21日起,交 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在全国 范围内开展了整治公路货车违 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大件运输并 在专项行动中试行了路警联合 执法工作机制,取得了较好效 果。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部分 地区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多头 执法、重复罚款、以罚代管等 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7 月17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 十六次会议要求,清理并减少 各类检查和罚款,营造稳定公 平透明的营商环境。8月7日, 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 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 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 发〔2017〕73号),明确要求 规范公路货运执法行为。党的 十九大进一步强调,要深化依 法治国实践,建设法治政府, 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 文明执法。 交通运输部与公安部认 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深入研 究解决公路治超乱执法乱罚款 问题,联合制定了《实施意 见》,已于近期正式印发。 《实施意见》从系统部署 角度出发,设计了联合执法的 总体架构。《实施意见》主要 包括指导思想、工作原则、联 合执法工作机制、联合执法纪 律要求、保障措施等五个方面 内容,通过创新工作机制,规 范执法流程,强化科技监管, 提高执法效能,全面规范路警 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减少和杜 绝多头执法、重复处罚,促进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 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 和幸福感。
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的 重点内容
一是界定了联合执法的对 象。联合执法的对象主要是涉 及路警治超职责交叉的车货总 质量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 超载认定标准》的违法行为, 对于其他违法行为,由交通运 输、公安部门分别依法处理。 例如,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时,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许可管理和服务,涉及道路交 通安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 门实施管理和服务。
二是明确定点联合执法的 模式。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 门要确定驻站联合执法的超限 检测站,并报省级人民政府 批准同意,由公路管理机构和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驻站联 合执法。未实施驻站联合执法 的超限检测站,由公路管理机 构负责检测和监督消除违法行 为,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及时到站实施处罚和记分。也 就是说,超限检测站是派驻交 警,还是通知交警到站处理, 由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 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省级 人民政府批准。
三是创新流动联合执法工 作机制。对于未设置超限检测 站的普通公路,要求各地公路 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建立会商机制,不定期开展联 合流动检测,重点地区要加大 检测频次。发现违法超限超载 运输车辆,就近引导至超限检 测站或超限检测点,按照驻站 联合执法工作流程检测处理。 要求通过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 设备,加强对超限超载违法情 况监测,联合开展针对性查 纠。
四是推行高速公路入口称 重劝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统 一部署,省级交通运输、公安 部门组织和指导高速公路经营 管理单位实施称重劝返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安装 入口检测设备,拒绝违法超限 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并及 时报告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流动联合 执法程序进行处理。各地可采 取专用劝返车道劝返、站内调 头劝返和称重车道倒出劝返或 者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前的 普通公路设置检测车道等方 式,保障收费站通行效率。
五是强化源头监管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政 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 监督检查,加强货车出场装载 情况检查。要提请地方人民政 府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 履行监管职责,监督货运源头 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要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 周边路网的流动联合执法。
六是实施联动管理与失信 联合惩戒。各省级公路管理机 构要负责汇总本区域内超限超 载车辆的检测信息和公安交管 部门的处罚信息,抄送车籍所 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依法对违 法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 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 经营者实施“一超四罚”。各 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推 进货运源头单位、运输企业、 从业人员、营运车辆数据库建 设,及时做好严重违法失信超 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 体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依法 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相关 信息要在“信用交通”网站公 布。
三、落实《实施意见》的 相关要求
一是要求各 地制定联合执法 实施方案,并 报省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 物流降本增效促 进实体经济发展 的意见》(国办 发〔2017〕73 号)规定“规范 公路货运执法行 为”由交通运输 部、公安部、各 省级人民政府分 别负责。《实 施意见》是对联合执法工作机 制的框架和体系提出了总体要 求,并明确了省级人民政府是 本区域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 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根 据本地实际,细化实化《实施 意见》相关规定,制定联合执 法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实施。
二是严格遵守联合执法工 作纪律。推行治超联合执法常 态化制度化工作,目的是要促 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 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主 要是从规范联合执法工作要求 和严格联合执法工作纪律两个 方面,对路政、交警和运政提 出了明确的“十不准”纪律要 求,即:不准制定和执行与全 国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不一 致的地方标准;不准无执法资 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 制措施等执法行为;不准超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实施 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不准制 定和执行罚款收缴合并的制 度;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以各 种形式收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 财物;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进 行重复罚款;不准对违法超限 超载车辆只罚款不卸载;不准 违规收取超限检测费、停车保 管费、通行费等费用;不准超 期扣留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作 处理;不准在公路超限检测站 (点)以外现场处罚车辆超限 超载违法行为,原则上所有对 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现场 检查处罚一律引导至公路超限 检测站(点)进行。
三是依规合理设置超限检 测点。随着路网的不断完善, 超限检测站数量不足、分布不 合理的问题逐步凸显,许多路 段没有设置超限检测站,影响 联合执法的推行。为此,《实 施意见》提出合理设置超限检 测点的要求。超限检测点是开 展流动联合执法时实施现场检 查处罚的重要场所,作为超限 检测站的有效补充,应由省级 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实施意 见》附件3对超限检测点的功能 定位及要求作了详细说明。需 要强调的是,超限检测点设置 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服务,打击 违法运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方便对超限超载车 辆及时就近开展检测认定和违 法问题整改。
四是制定超限检测站 (点)设置和优化方案。超限 超载车辆行驶情况处于动态变 化中,与道路货运流量流向、 路网结构、车辆超限超载特征 等因素密切相关。因此,超限 检测站(点)设置必须综合考 虑上述因素,进行统筹规划和 科学布局。超限检测站(点) 运行后,省级交通运输、公安 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运行后评 估,并根据具体情况报省级人 民政府批准,适时对站(点) 进行合理调整。
五是加快实现路政、运 政、交警执法信息交换和共 享。当前路政、运政、交警等 部门信息资源整合和利用程度 不高,没有形成统一的基础资 源数据库,大数据技术支撑治 超执法不够,制约了“一超四 罚”和信用治超等工作深入开 展。《实施意见》要求各地逐 步实现货运车辆自动检测、车 辆轴型和装载标准自动识别、 违法超限超载信息自动记录、 处罚信息自动转递,不断提高 治超执法科技化和信息化水 平。
六是加强治超执法经费保 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 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17〕73号)明确要求“完善 公路货运执法财政经费保障机 制”。《实施意见》强调,各 地要加强执法经费保障工作, 从根本上减少趋利执法、以罚 代管行为,杜绝乱罚款乱收费 问题,进一步规范治超执法行 为。
四、重点问题说明
一是关于引导车辆进站检 测问题。交警和路政执法人员 要指挥引导货运车辆进入超限 检测站接受检查,货车应主 动配合。为避免超限检测影响 其他社会车辆正常通行,要求 各地逐步在超限检测站前设置 货车检测通道和相应的交通标 志,引导货车主动进站接受检 测。要通过设置电子抓拍系统 防止货运车辆逃避进站检测, 发现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逃避 检测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依法进行处罚。
二是关于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不单独上路检查货运车辆问 题。根据《道路运输条例》规 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 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 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 查,源头监管是其主责。为避 免重复罚款,《实施意见》规 定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单 独上路检查货运车辆,可根据 本地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统 一部署,参与联合执法。
三是关于几种特殊车辆的 管理问题。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机辆,机械设备运输,大型货物运输违法超限超载的,由公安机 关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第八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进行处罚。运输鲜活农产品车 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通行 收费公路时,该运次不得给予 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 通行非收费公路时,以批评教 育为主,暂不实施处罚。对于 载运标准集装箱挂车列车和低 平板半挂车等特殊车辆治理工 作,近期以车货总质量是否超 过限载标准为主,暂不对外廓 尺寸进行检查;下一步,将按 照“分步退出、更新替代”的 思路,专项部署治理工作,分 阶段逐步有序推进,不断优化 道路货运装备和运力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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